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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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门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门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25396.69元,截止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4157240.08元及截止2015年11月9日的逾期本金罚息138904.53元,共计5721541.30元,并以逾期本金1425396.6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4.864%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世贸中心A座)3-4幢五楼商场5-01及多套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068295、00068296、00068297、00068298)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0元,由被告天门世贸中心有限公司、天门双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洪湖市兴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