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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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承昂文煜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本金6523.22元,并自2018年7月20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