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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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租赁关系于2015年4月8日解除; 二、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租金605860元; 三、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费100000元; 四、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基础预埋节费25000元及锚固装置设计安装费15000元; 五、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联TC7052塔式起重机一台; 六、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74586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七、驳回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748元,由辽宁中建茂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954(已交纳735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16376元);由北京峰业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