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博远农业有限公司 山东元鸣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市博远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元鸣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43000元及违约金(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元、诉讼保全费123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