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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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