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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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富浩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9)鲁070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富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设备损失款288000元及利息(以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青岛富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鉴定费用50000元; 四、驳回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20元,由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13元,青岛富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707元;保全费2270元,由青岛富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39.19元,由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613元,青岛富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0626.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