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编号:CQ-5657288)于2018年7月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路8号48幢2-2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注销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121648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5元、保全费4322元,由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负担16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