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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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9602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20日;以后利息的计算:以本金6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9‰加收50%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最高额6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7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以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