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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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中石化(北京)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欠款28362569.2元、违约金2836176.92元,以上合计31198746.12元; 二、北京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对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向中石化(北京)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对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中的800万元范围内向中石化(北京)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石化(北京)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7858元,由中石化(北京)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1元(已交纳),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负担1977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6788元,由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欣欣向荣益源燃气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