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北京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偿还代偿款190801.0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90 801.0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有权以***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安富街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房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6元及公告费390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均已预交),均由***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