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于2013年8月25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编号:CQ-5542892)自2018年4月24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锦虹路8号A19幢1-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365880.2元(该款已从被告***向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已付款项中予以抵扣完毕,故被告不需再实际另行支付); 四、驳回原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6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