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秀水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