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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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华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苏州笙达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华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笙达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0907.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090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自2019年5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 三、驳回原告苏州笙达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9元、保全费1225元,合计2784元,由被告昆山华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昆山华荣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