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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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盐淮安鸿运盐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太仓金莱福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度利润分配款3553047.37元; 二、驳回原告太仓金莱福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83元,由被告中盐淮安鸿运盐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