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余姚市泰亿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4日止尚欠的利息23914.99元、复利302.2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80万元和利息23914.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6%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余姚市泰亿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宁波郁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原告对其提供的开设在原告处的出口退税账户内的退税款在1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2123元,减半收取计6061.5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