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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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大门窗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丰海阳塑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天丰海阳塑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669000元,及利息、罚息14385.71元(2016年7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算之日)。 二、新乡市正大门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4元,由新乡市天丰海阳塑料厂、新乡市正大门窗有限公司、***、***、娄淑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