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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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分公司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分公司回购款381.5万元、律师费16万元; 二、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起7日内支付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分公司2018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87.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22.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87.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87.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销售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00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以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重庆市友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