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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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157.39元,至2021年2月1日产生利息3938.38元,逾期罚息4376.47元,77472.24元及之后的利息(以69157.39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1日起以月利率7.2‰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抵押财产鲁J×××××名爵牌车辆的剩余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