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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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借款本金236000元及利息(以24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3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扣除原审被告***在原审判决的执行程序中已交付款项)。 三、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696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