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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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普惠卡透支本金58639.02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为2738.91元,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但应扣除已还未予抵扣的相应款项)。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负担3元(多预交的1426元应予退回),被告***、***、***、***、***负担66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