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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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合兴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恒强盛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浏阳市东方红烟花制造艺术燃放有限公司 浏阳市东方红烟花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东方红烟花制造艺术燃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4978.88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22元,减半收取计4361元,由***承担1308.3元,浏阳市东方红烟花制造艺术燃放有限公司承担3052.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