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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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本金9,849.01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20年9月22日利息为744.84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8.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违约金自2020年2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该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所得额为限);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1,000元; 三、驳回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