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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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立兴村林木经营合同》有效。 二、被告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停止对原告***承包林地(东至八屯界、南至屯、西至田路、北至农田)的侵权行为,将上述林地使用权归还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巴彦县富江乡新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