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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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嵩县成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嵩县成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嵩县成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