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宁紫竹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宁紫竹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62元,由被告洛宁紫竹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