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4138元及违约金(以15341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5年2月1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被上诉人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4元,共计34791元,由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219元,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5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缴交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16597元,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11378元给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