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湖县东源电器有限公司
东台市东源电器有限公司
嵊州市和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沭阳县东创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0)苏09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金湖县东源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嵊州市和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9464.02元及利息(以869464.02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二、变更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20)苏098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台市东源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嵊州市和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94元,减半收取6247元,由金湖县东源电器有限公司、东台市东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494元,由金湖县东源电器有限公司、东台市东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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