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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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长江运输有限公司 夏邑县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845元(此款可汇入原告***开设在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新街支行卡号为62×××57的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