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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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登县汇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深圳汇德九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102000元、借期利息4335元及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1542.58元,以上合计107877.58元(2019年10月15日之后违约金以本金10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二、***、永登县中瑞重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深圳汇德九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9元,由永登县汇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