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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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腾赔偿原告柏志聪损失2759.39元;被告李浩赔偿原告损失919.80元;被告贾鑫杰、王世成、王国栋、牛新会、刘鑫巍、刘康**、安洪波各赔偿原告柏志聪损失262.80元。以上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柏志聪损失12877.12元。 三、驳回原告柏志聪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原告柏志聪负担1280元,被告张腾负担30元,被告李浩负担10元,被告贾鑫杰、王世成、王国栋、牛新会、刘鑫巍、刘康**、安洪波各负担3元,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曲寨中学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9—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