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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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口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楼首付款9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9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此款付清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元,由被告吉林富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