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桦甸市北琳源木业有限公司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桦甸市北琳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万元; 二、被告***以其继承吕某4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被告桦甸市北琳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442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