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市场管理费、违约金、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10214.60元(2244+4488+3482.60); 二、驳回原告东港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82元,由被告承担7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