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失29748元(其中支付王某某17868元,支付***11880元);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王某某交通事故损失14841.3元(其中支付王某某4120.5元,支付***10720.80元); 二、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152元,被告***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