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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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昌市泽能油品有限公司 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60000元,已经支付1728000元,剩余33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232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0元(质量保证金); 二、被告金昌市泽能油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增加工程量价款及误工费共计2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要求甘肃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承担2900元,被告金昌市泽能油品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