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润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6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上诉人***承担2386元,由被上诉人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2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上诉人***承担2386元,由被上诉人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