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润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眉县人民法院(2020)陕0326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86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上诉人***承担2386元,由被上诉人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2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上诉人***承担2386元,由被上诉人宝鸡新金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4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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