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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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益阳市华溢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南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益阳华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给付车辆维修费及贬值损失共计66,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4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益阳市华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南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