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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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胜伟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双版纳胜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1,875,58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75,580.00元基数,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4.0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胜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