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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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博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945元及违约金420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的账户,或者汇入本院账户(户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斜塘支行;账号:10×××89)。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