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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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嘉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06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85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5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06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负担2589元,***负担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177元,上诉人***负担13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