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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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199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8民初199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31526.6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鉴定费1350元,合计2960元,由***负担1134元,***负担1826元。因***已垫付诉讼费1610元、***和***各垫付鉴定费6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诉讼费476元径行支付***、将鉴定费675元径行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负担3170元,***负担50元(该款已由***向本院预交,根据当事人所签署的诉讼费用承诺书,***应承担的50元由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