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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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 雄县张岗恒朋超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借款本金112800元,并支付以1128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从2016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律师费3600元; 三、被告***、雄县张岗恒朋超市、***对被告***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金额以被告***雄县张岗恒朋超市、***对被告***在钱升钱平台从2016年5月24日起两年内产生的债务金额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250000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雄县张岗恒朋超市共同负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