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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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透支借款本金5000元及该款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2020年4月16日前欠付的利息448.96元和该款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复利、违约金134.67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人民币310元,由被告***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