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神舟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256079.06元及滞纳金(其中从2017年1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以工程款764863.25元为基数计付;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以工程款417533.44元为基数计付;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以质保金73682.37元为基数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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