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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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策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暨还款协议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621000元; 三、驳回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天津策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45元(已交纳);由***负担72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