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金154,885.82元,截止至2020年12月29日的利息26,050.04元、复利2,696.81元,共计183,632.67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复利计算方法给付2020年12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和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3元,减半收取计198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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