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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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众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志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保险金85961元(直接汇入***中国工商银行6212××××6017账户);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元(已减半),***已预交,由***负担33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负担974元(直接汇入***中国工商银行6212××××6017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