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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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6658.85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3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