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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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追加上诉人***为被执行人,在60万元的范围内,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7838号民事判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原审被告天津隆鑫兴盛管道保温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追加上诉人***为被执行人,在40万元的范围内,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7838号民事判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三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原审被告天津隆鑫兴盛管道保温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