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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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本院(2016)津0116执3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对(2016)津0116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天津市佳桦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中尚未清偿的债务,在抽逃出资的40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3-31 |